在特赦中感受法治精神
媒体解读2015年特赦:大部分人释放后不具危险性
2015年习近平签署特赦令
隔40年后我国重启特赦制度
2015特赦决定草案解读:我国拟特赦四类服刑罪犯
本刊评论综述
国家主席习近平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,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,对参加过抗日战争、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。本次特赦的具体对象包括:(1)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、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;(2)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,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、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正在服刑的罪犯,但犯贪污受贿犯罪,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抢劫、绑架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,危害国家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,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;(3)年满75周岁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;(4)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,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,但犯故意杀人、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。
我国现行宪法第60条和第80条规定,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,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实施特赦。通过上述对象可以看出,本次特赦的对象基本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,通过本次特赦,不仅有利于教育感化相关群体,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团结稳定。